一、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交通影響評價是研究新建項目或城市土地利用變更對交通的影響,交通影響評價的目的是:評價和分析建設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對周圍交通環境產生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從而,在滿足一定服務水平的條件下提出對策,減小項目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緩解項目產生的交通量對周圍道路交通的壓力。
二、成都市以下區域內,并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其他地區請依照當地規定執行)。
(一)成都市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
區 位 | ①用地面積 (萬平方米) | ②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
區域 | 范圍 | 居住用地 | 商業、服務、辦公等用地 |
****區 | 中心城區三環路內及紅星路南延線、天府二街、劍南大道、三環路圍合區域 | ≥5 | ≥1 | ≥3 |
****區 | 中心城區三環~外環區域(不包括198地區)、區市縣城區 | ≥7 | ≥1.5 | ≥4.5 |
第三區 | 中心城198地區、區(市)縣其他地區 | ≥10 | ≥3 | ≥9 |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項應啟動交評;
2.上表第②條中“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主要針對居住用地兼容容商業的建設項目;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用地面積×容積率×商業兼容比例計算。
(二)其他需要進行交評的項目
停車泊位數超過100個的醫院、超過200個的場館與公園(停車泊位數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建機動車標準測算)、
單獨報建的中小學校項目;
長途車站、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及****區的加油加氣站(含改擴建)項目;
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物流、工業項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
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規劃調整項目(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容積率);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項目。
三、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
(一)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
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
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筑面積可能大于等于成規辦[2011]202號文件****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二)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
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
(三)項目方案階段交評
商業建筑面積大于等于成規辦[2011]202號文件****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筑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四)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
四、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調查分析項目建設前交評范圍內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的變化,并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使交通狀況不惡化。
(一)項目內容;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
(三)評價范圍內交通及交通設施調查及現狀分析;
(四)項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預測分析;
(五)交評對象(各類交通設施)的交通分析評估;
(六)應對方案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
五、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主要流程
到業主方了解項目概況——簽訂合同——收集基礎資料——現場踏勘,測定交通流量——編制交評報告——組織評審——修訂交評報告——提交正式交評報告——獲得主管部門批復
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交通組織內容及方法
一、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交通影響評價是研究新建項目或城市土地利用變更對交通的影響,交通影響評價的目的是:評價和分析建設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對周圍交通環境產生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從而,在滿足一定服務水平的條件下提出對策,減小項目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緩解項目產生的交通量對周圍道路交通的壓力。
二、成都市以下區域內,并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其他地區請依照當地規定執行)。
(一)成都市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
區 位 | ①用地面積 (萬平方米) | ②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
區域 | 范圍 | 居住用地 | 商業、服務、辦公等用地 |
****區 | 中心城區三環路內及紅星路南延線、天府二街、劍南大道、三環路圍合區域 | ≥5 | ≥1 | ≥3 |
****區 | 中心城區三環~外環區域(不包括198地區)、區市縣城區 | ≥7 | ≥1.5 | ≥4.5 |
第三區 | 中心城198地區、區(市)縣其他地區 | ≥10 | ≥3 | ≥9 |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項應啟動交評;
2.上表第②條中“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主要針對居住用地兼容容商業的建設項目;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用地面積×容積率×商業兼容比例計算。
(二)其他需要進行交評的項目
停車泊位數超過100個的醫院、超過200個的場館與公園(停車泊位數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建機動車標準測算)、
單獨報建的中小學校項目;
長途車站、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及****區的加油加氣站(含改擴建)項目;
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物流、工業項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
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規劃調整項目(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容積率);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項目。
三、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
(一)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
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
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筑面積可能大于等于成規辦[2011]202號文件****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二)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
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
(三)項目方案階段交評
商業建筑面積大于等于成規辦[2011]202號文件****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筑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四)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
四、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調查分析項目建設前交評范圍內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的變化,并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使交通狀況不惡化。
(一)項目內容;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
(三)評價范圍內交通及交通設施調查及現狀分析;
(四)項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預測分析;
(五)交評對象(各類交通設施)的交通分析評估;
(六)應對方案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
五、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主要流程
到業主方了解項目概況——簽訂合同——收集基礎資料——現場踏勘,測定交通流量——編制交評報告——組織評審——修訂交評報告——提交正式交評報告——獲得主管部門批復